三、航空地服合同纠纷中服务费及代垫费用的事实认定

某航信香港公司与泰国某航空公司的《系统服务协议》争议案以及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与某公务机公司的《公务机地面服务协议》争议案均遇到了同样的一个问题。在航空服务过程中,服务方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是每个月或者每季度)定期向航空公司发送服务费以及代垫费用(包括代航空公司向其他第三方专业服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账单,有时是通过邮件发送,有时是通过快递寄送。合同一般也会约定航空公司有权在收到费用账单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服务方如未收到航空公司的异议,则会开具发票向航空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前述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其中就包括对于上述费用数额的异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比如邮件)将账单按期发送到联系人(合同约定的指定联系人)的指定邮箱或者指定地址;有的是服务方代垫费用支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亦未事先取得航空公司的同意,导致航空公司事后不予认可并拒绝支付;有的是航空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间及时向服务方就相关费用的数额或收取标准提出异议,直至仲裁过程中当庭才提出异议,并以未经双方确认为由拒绝支付。比如在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与某公务机公司的《公务机地面服务协议》争议案中,合同第7.1条约定:双方结账采用月结的方式,每月15日之前,服务方将账单发给公务机公司,公务机公司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回复视为确认账单金额。公务机公司认可服务方与第三方的结算方式,对于账单中公务机公司提出异议的部分,服务方应向公务机公司提供第三方的收费账单、收据、发票,或其他收费记录予以说明,公务机公司不应不合理地拒绝给予确认。双方确认金额后,服务方向公务机公司开具发票,公务机公司将款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服务方。第7.6条约定:代垫费用。公务机公司应补偿服务方代垫的其他应由公务机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收费、税费、飞机及客舱清洁费用、飞机卫星通信费用、数据链费用……以及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除服务费以外的代垫费用。服务方将提供相关单据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账单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在审理过程中,服务方(航空服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即公务机公司)寄送了代垫费用账单及票据并发送了催款函。公务机公司对账单的送达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仲裁庭提交其曾经对账单提出过异议的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公务机公司应在收到服务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回复视为确认账单金额。最终仲裁庭认为公务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间曾经对服务方账单的具体数额以及收取标准提出过异议,故仲裁庭支持了服务方的仲裁请求。当然,鉴于民航业的很多收费标准均系政府指导性价格,比如航油、客桥费、旅客服务费、安检费等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如有民航主管机关不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等),仲裁庭亦会予以考虑。

航空业的结算系统还不是非常完善,有的业主与服务商之间的结算还停留在手工阶段。国际航协有机票结算系统,希望中国航协尽快完善中国航空业的商业结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