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宋:王安石改革的逻辑与陷阱
- 徐富海
- 6233字
- 2025-03-28 15:51:31
一封奏章引发的争斗
《宋史》记载,调查直接起因于一封奏章。一封从遥远的地方寄来的奏章。
写奏章的人是谁?奏章上说了些什么?
写奏章的人名叫韩琦,大宋王朝的前任首相。熙宁三年(1070)二月,镇守北宋要地大名府的韩琦,寄来了一份令人震惊的奏章。在奏章中,韩琦认为皇上下诏实施青苗法,目的是让农民得利,防止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同时增加政府收入。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要求所有农民都贷款,不管他们是不是需要。如果不贷款,官员会前来催迫。富裕的农户不愿意借款,但被地方官府强迫贷款付息;愿意借款的贫穷农户,借钱时容易,还款时困难,官府则强迫担保人代为承担债务。虽然青苗法明文禁止强迫摊派,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强迫的情况,造成了很多弊端。所以,韩琦请求废除青苗法,罢免那些急功近利推行新法的官吏,仍像原来常平仓那样免费发放救济款物。[19]
韩琦的奏章字数不多,但关键的内容都提到了。第一,青苗法执行走样了,和发布时的原意不符,有严重的硬摊派行为。[20]之所以有硬摊派,毛病就在法令本身。比如城乡居民里的上等户,很多本是“兼并之家”,人家有的是钱,根本用不着借贷。但问题出现了,如果这些有偿还能力的人不借,利息就会减少,所以,韩琦才说“条文虽然禁止抑配(强迫贷款),但如果不抑配,上户(富人)必然不愿意借”[21],为了保障甚至增加利息,地方政府硬摊派,不愿意借的农户也非得借,可这公平吗?第二,地方官吏急功近利,过分追求利息。提举司要求将所有青苗钱都要贷出去,指望收取利息,作为自己的政绩。对此,县镇的官吏怎么敢不执行呢?原来设置青苗钱,偶尔用于不常见的灾害赈济是可以的,但是现在设立机构,派遣官员,将其作为每年春天和夏天的通常做法,都要求收取二分利息。怎么能将权宜的做法常规化呢?原来诏书规定先试点后推行,现在试点的地方尚不能顺利实施,就遽然派出提举官在全国推行,甚至于四川、广南也派出了督促的使者,让各地疑惑纷纷。韩琦请求皇上停止派遣提举官,建议让原来的提点刑狱官按照常平旧法来实施。第三,官府追债太凶狠,败坏了皇帝的名声。韩琦发现,“兴利之臣(捞钱的官)纷纷四出”。[22]为了政绩,官吏想尽办法让所有人借钱。但小民们借钱,借时容易还时难,一旦还不起,差役们便用皮鞭子蘸水使劲地抽他们,导致民不聊生。韩琦高呼:皇上,都是您的子民,不能这样凶残啊!
这份奏折如同一滴水溅到热油锅里,立刻掀起了噼里啪啦的爆裂声。
年轻的皇帝震惊了。宋神宗手捧奏章,一连串地感叹:“韩琦,真是忠臣。身在外地,不忘皇室。我本以为青苗法是利民的,谁承想害民到了这种地步?”于是,皇帝自动地顺着这个思路想下去。青苗法是有问题的,老百姓贷款还不起怎么办?而且,青苗法只针对农业,为何在城市里也放青苗钱?还要动用国家机关去追债,那注定了要家破人亡、民不聊生的!老百姓不安分了,国家怎么还能稳固?这些都是新法引起的……皇帝变法的信心开始动摇了。[23]
也难怪年轻的皇帝疑惑,因为他面对的是“千年争议不断的问题”,所处的是“千年未有之变局”。奏章中提到的青苗法,于熙宁二年九月颁行,是王安石变法措施的核心,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
虽然争议大,但青苗法说起来并不复杂,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官府向民间发放贷款。为什么政府要这样做呢?因为农民手里没钱,春天想种地却没有种子、肥料、耕牛等生产资料,如果借高利贷,可能还不上;如果被迫出卖自己仅有的土地,没有了土地就可能变成流民,流民多了会导致社会动荡。春秋时期管仲说过,有恒产则有恒心。无恒产则无恒心,一个吃了上顿没下顿的流民毫无疑问是社会不安定分子。翻看历史,张角、黄巢、李自成、洪秀全都是流民领袖,许多朝代灭亡大部分因素归于流民。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大都相当重视贫富差距过大以及由此产生的流民问题。从根本上讲,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为本,农业生产靠天吃饭,丰年谷贱伤农,灾年谷贵伤民,就需要靠政府来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常用的办法称为“常平法”,专门用来储存平抑物价之粮食的仓库就叫常平仓。具体做法是,在丰年谷贱的时候,政府拿出一笔钱来,平价收购粮食,将之储存于官方粮库,等到灾年谷贵时,再平价卖给百姓。这种举措可以防止富户奸商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从而做到“物价常平,公私两利”[24]。至于宋朝的广惠仓,始建于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是用于防灾救济的国家储备粮库。当时,由于人口死亡、无人继承等原因,各地都有一些无主的土地。这些土地,历来由官府自行出售。时任枢密使的韩琦建议由官府雇人耕种这些土地,所得田租专门用来救济境内老弱病残和灾民,这就是宋朝广惠仓的由来。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是变“常平法”为“青苗法”,即将常平仓和广惠仓卖出陈米的钱,用来做青黄不接时的“抵押贷款”本金,通过发放贷款,达到一举多得的功效:一是青黄不接时,卖出仓内陈谷平抑物价,救济贫民;二是卖粮所得之资可以用于低息贷款,防止贫民借高利贷越来越贫困,抑制豪强地主通过放高利贷兼并土地;三是国家凭此贷款可以获得利息,充实国库。青苗贷款利息较低,减轻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而且,官府借出余粮解农民燃眉之急,秋后收回利息可增帝国国库之资。用变法主导者王安石的话说,“青苗法”可以起到“抑兼并,济贫乏”的作用。也就是说,“青苗法”既可以抑制土地兼并现象的继续蔓延,使普通农户免受富户的高利贷盘剥之苦,帮助贫困农民度过青黄不接的困难时刻,保障农业生产;又可以增加官府的财政收入。这难道不是公私两利之举吗?难怪王安石曾说出豪言“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也就是说,不用给老百姓加税,国家也能够积累足够多的财富。
但韩琦上奏称,青苗法实施存在扰民、害民等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是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周全吗?翻阅历史资料,多方求证后我们会发现,青苗法的目的是给贫困农民贷款,并明确规定“不许硬摊派”,可见制定政策时明确了贷款对象和方式,考虑得比较细致周到。
是没有可操作的措施吗?政策制定者显然意识到,解决问题单凭一纸政策不行,还需要建立运转机制,因此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则,让国家政策落到实处。青苗法规定,各地粮仓存储一千五百万石钱粮为本金,民户向官府粮仓借贷时,以十户为保,十户中必须有上等户三户,以他们私人财产做抵押。每年正月三十借贷夏天青苗款,五月三十日以前借贷秋天青苗款;夏天青苗款必须在五月底之前还清,秋天青苗款必须在十月底之前还清,每期利息二分。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可以迟交甚至减免利息,只收本金。其他的还有很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城乡居民都可以贷,但排除了游手好闲没有不动产的人;为了防止借了不还,甚至逃跑躲债,规定有保人作保……
在变法派看来,政策设计理念先进,青苗法似乎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从政策实施来看,也考虑得非常周到细致。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韩琦那封奏章,提出青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强迫、逐利、不公。在有些地方,不是根据农民需求自愿贷款,而是官府强迫农民借贷;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是为了获得利息和政绩。
这封奏章的内容直指要害,写奏章的人更非同小可。韩琦是三朝宰相,位高权重,屡立大功。宋神宗忘不了,登基前的危难时刻,身为颍王的他忧心忡忡,问韩琦怎么办。韩琦告诉他日夜不离皇帝左右,从而保证了皇位的顺利更替。可以说,宋神宗顺利继承皇位有赖于韩琦的拥立之功,他是皇帝最敬重的人。但宋神宗继位后,韩琦遭受弹劾,主动请求离任。宋神宗挽留不住,任命韩琦为司徒兼侍中,出任武胜军节度使,兼判相州,但韩琦因故未赴任,[25]熙宁元年(1068)七月,韩琦复判相州,在任上还未满三个月,河北地震,黄河决口,官府、寺庙和民居房屋倒塌大半,大批灾民流离失所。重灾区大名府(今河北省大名县)是宋王朝的北部屏障,防守虎视眈眈的辽国。于是,宋神宗赐手诏给韩琦,让他迁判大名府,救助灾民,并特许其根据情况便宜处置。赴大名府上任后,韩琦来到灾区,将动员灾民返乡生产视为当务之急,晓谕灾民凡返乡者,由官府发给路费口粮;原来富人趁灾害之机低价收购的灾民土地,一律无条件归还原主,等丰收之后再归还卖地的钱。他又采取了开仓分粮等一系列救灾安民的措施,帮助灾民恢复发展生产,渡过难关,逐步重建家园。大名府是试行青苗法的地方,韩琦看到了灾后推行青苗法时出现的一些问题,遂不惜违背新皇帝兴冲冲推行新法的意愿,上疏陈述新法的弊端。
韩琦的奏折,得到了当朝元老富弼、欧阳修以及时任翰林学士司马光等大臣的认可,他们赞同韩琦的提议,更加激烈地批评新法。所以,这封奏章也进一步加剧了当时赞同变法和反对变法两派的争论。
看了韩琦的奏疏,联想到一些大臣的反对,宋神宗意识到青苗法存在的一些不足。于是,他召集大臣商议。首先他将奏疏递给宰相曾公亮,感叹道:韩琦忠心耿耿,虽任职在外仍不忘关心国家大事,如果他不说,谁知新法害民如此!这句话刚说完,另一个人反驳道:“如果真是为了老百姓的需要,即使存在一些民间传言,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呢?”说话的人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倡导和推动者,他担心各种不同观点的议论影响皇帝的改革决心,就立刻进言。
于是,朝堂上爆发了一场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宋神宗让曾公亮把奏疏递给王安石,王安石看后继续辩驳说:汉朝的桑弘羊,搜刮天下的财富供皇帝私用,可以被说成跟老百姓争利的人,但皇帝您奉行周公的良好法度,抑制豪强兼并,赈济贫困,不是剥削老百姓供自己私用,怎么能说成与老百姓争利呢?他深入分析青苗法对老百姓的影响,说“民别而言之则愚,合而言之则圣,不至如此易动。大抵民利害加其身则自当知,且又无情(按情即私心杂念),其言必应事实;惟士大夫或有情,则其言必不应事实也”[26]。意思是,老百姓单个人,可能知道得少;但合在一块儿,眼睛是雪亮的,他们不至于冲动,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说的话必然符合实际。只有那些富人或有私心的人,不能像以往那样放高利贷获利,所以寻找青苗法的问题,说假话,妄图阻止新法的实行。从当时新旧两派及其他人的记载来分析,官绅士大夫及豪强兼并者的代言人反对青苗法。与此不同,在农村有很多赞同的人,也没有出现因青苗法造成的反抗事件。
执政大臣曾公亮和陈升之都认为在城镇不应该发放青苗钱,王安石解释说,城郊发放青苗钱,是因为青苗本钱多,满足农民需要的贷款之后还有剩余,因此可以用来帮助城市居民中缺钱的买卖人,增加青苗法的本钱。这个办法增加了常平仓的储蓄,对道义能有什么损害呢?
曾公亮说:城市的上等户没有必要借钱,下等户借钱后还钱又有困难。
王安石解释道:既然我们采取自愿的原则,不需要的人自然不会申请青苗钱。对于还钱难的家庭,我们采取了保人的做法。
陈升之说:这种做法恐怕会造成州县为了避免征收青苗利息的困难而强迫富户承担。
王安石答道:“抑配诚恐有之,然俟其行此,严行黜责一二人,则此弊自绝。”[27]意思是说,强行摊派青苗钱的情况难免存在,然而对这种做法,我们只要严厉地惩罚一两个人,以儆效尤,就自然杜绝了。他接着举例说,河北不可能强制摊派,韩琦自己也说各县老百姓都不愿意呈递文状,如果河北有一个人不愿意,则韩琦一定会呈上他的文状。司录陈纮打比方说,韩琦提到有一个县的一些村民认为青苗法不便利,但没有提供实据,担心朝廷派人去问。现在韩琦没有呈上文状,则表明百姓并没有认为青苗法不好,提举官也没有强迫摊派。
到底有没有百姓认为青苗法“不便”呢?王安石认为韩琦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只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才具有说服力,王安石就是这样一个刨根问底“认死理儿”的性格。这种性格在他与反对派的论争中,一再地表现出来。例如,在韩琦上书反对青苗法不久后,门下省左正言[28]李常也上书,提出青苗法弊端很多,如让老实人虚认贷款,不曾借钱但支付利息,因此请求皇帝废除。宋神宗阅后,问执政大臣曾公亮、陈升之和王安石如何处理李常的奏疏,王安石说“可令分析,是何州县如此”[29]。宋神宗于是命李常“分析”。据宋史专家虞云国先生考证,“分析”一词表面上似乎是君主对台谏论列的人或事感到不详确或不妥当,令其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实际上传达了对此说法的不满。[30]
曾公亮和陈升之都反对,认为朝廷许可谏官“风闻言事”,怎么又令李常“分析”?这里提到的“风闻言事”,即负责检举纠察、议论政务得失的御史台和谏院(宋时两个机构职权合一,通常合称台谏),可以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来弹劾官员或劝谏君主,就算最后发现失实,往往不被加罪。按宋朝的惯例,为保护言路的通畅,台谏官“风闻言事”之后,有权利拒绝交代信息来源。曾担任过谏官的欧阳修说:“所谓风闻者,谓事不亲见,而有闻于他人耳。”
曾公亮还进一步说:“王安石只是想通过辩论取胜罢了。”
宋神宗严肃地问:“怎么能这么说呢?”
曾公亮回答道:“如果我诬告,天可作证。”
王安石说:“这是朝廷通过的法令,并不是我个人的意见。大臣应该遵奉朝廷的法令,努力维护法令的尊严。并不是我好辩论,而是想让人们遵守朝廷法令,信任新法,不要被没有根据的谣言动摇而改变。”
最后,宋神宗同意了王安石的意见,下令让李常拿出证据。[31]于是,曾公亮和陈升之称病请假。虽然两位执政大臣不同意,皇帝还是令范镇起草诏书让李常“分析”哪个州县虚认利息,但范镇不肯起草,封还了诏书。皇帝再次命令范镇,范镇再次封还,如此四五次。不仅诏书被封还,李常也不肯“分析”。宋神宗非常奇怪地问:“如果令言官说出是什么人说的话或者以言论不实治言官的罪,是堵塞言路,但现在只是令其说明违法官员是谁,为什么不肯说呢?”况且李常开始赞同变法,不久反对新法,宋神宗认为他“前后反覆”,不是“佳士”,把他外放为滑州通判。[32]
后来苏轼曾经问曾公亮,为什么不力争,曾公亮说:“上与安石如一人,此乃天也。”[33]
王安石和宋神宗关系好到了像一个人吗?也许没有,宋神宗还是太年轻了,每天坐在金銮宝殿上遥控全国,根本就不知底下有这么多花样。李常是言官,不肯透露自己谏言的“依据”,里面当然存在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往往导致各说各的理,谁也说不服谁。还有一些事情让宋神宗也不得不考虑,韩琦坐镇河北,拥有宋朝边防重兵,朝堂隐隐飘荡着“兴晋阳之师以除君侧之恶”[34]的传言。
谣言在朝堂上引起很大的反响,事情的来龙去脉也颇为复杂。据《时政记》记载,吕公著多次言事与事实不符,还在神宗面前“妖言惑众”。吕公著认为朝廷实施常平法已失天下民心,若韩琦因民心已变而举兵“清君侧”,威胁铲除皇帝身边的奸臣,宋神宗将难以安身自处,社稷宗庙都会受到威胁。司马光对此事提出质疑,他认为吕公著言语向来谨慎,不会说这样的话,可能是孙觉曾经对宋神宗谏言,称在唐末、五代时,如果藩镇大臣受到侮辱,必“兴晋阳之师以除君侧之恶者矣”,而宋神宗误记为吕公著了。对此事,以杂事趣闻为主要内容的《东轩笔录》提到一个相关的故事,皇城使沈惟恭[35]让自己的门客孙裴借用韩琦的名义,起草一文称“欲兴晋阳之甲,以除君侧之恶”。沈惟恭拿给别人看,引起恐慌,沈、孙皆被捕入狱,追究下来孙裴被“杖杀于市”[36]。对于谣言引起的风波,韩琦深感不安,请求辞职。后来,吕公著在哲宗年间重回朝廷,上奏解释被诬的经过,声明自己从未说过韩琦欲兴兵逼宫的话,因为自己反对制置三司条例司(简称条例司)和青苗法,还未及自辩,就被流放外任。
在朝堂上,关于韩琦奏章的激烈讨论并没有打消宋神宗的疑虑。等王安石走后,宋神宗对大臣说,青苗法既然真的不可行,还不如废除了呢。此事发生在熙宁三年(1070)二月,皇帝金口一开,似乎不可更改,新法及整个改革运动将要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