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科举制的产生

隋朝建立后,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并废除了州郡长官辟举佐官的制度,各级官吏包括地方佐官一律由中央任免。[10]官吏的任用不再受门第的限制。但是,周齐以来的用人标准和入仕途径,以及齐梁以来柔靡的文风,阻碍了新的选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从用人标准来说,北周、北齐尚武、尚贵戚的传统仍然起着强大的作用。尚武,主要还是西魏、北周和东魏、北齐以及南北对立的形势使然。[11]尚贵戚则是鲜卑旧习和门阀制度的影响。从入仕途径来说,高级官吏多由门荫入仕的高官子弟担任,下级官吏则多由刀笔吏升任。[12]从士人中选拔有才学者担任各级官吏,尚未被视为当然。而士人多沾染了齐梁以来“遗理存异,寻虚逐微,竞一韵之奇,争一字之巧”[13]轻薄华艳的文风,这也使他们不能胜任各级政务,从他们中间很难选拔出合适的官吏。

但是,贵戚、武人也很难适应正在建立中的统一王朝的需要。因此,隋的开国功臣虽多为武将、贵戚,而隋文帝在修订律令,制礼作乐,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改革时,重用的却是苏威、高颎、李德林、牛弘等一批文士。在隋朝建立后的一个时期内,有齐、周、梁、陈时期培养出来的一批文士可供驱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培养和选拔新一代官吏的问题,也提到了隋王朝的面前。

隋文帝想通过学校培养一批人才,“开进仕之路,伫贤隽之人”。[14]但由于办学指导思想和教学内容上的问题,学校一直未能培养出适合当时统治需要的人才。[15]因此,到开皇七年(587)正月,“乙未,制诸州岁贡三人”。[16]正式设立了每年举行的常贡。

开皇时期岁贡三人的科目史无明文。《北史》卷二六《杜正玄传》记载:杜正玄“少传家业,耽志经史。隋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曹司以策过左仆射杨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为秀才,刺史何忽妄举此人?可附下考。’乃以策抵地,不视。时海内唯正玄一人应秀才,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说明常贡中有秀才一科。此外,还有明经科。隋文帝在开皇九年四月壬戌诏中提到,“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17]灼然明经是指明于经术,高第是及第时等级高。南北朝举孝廉也要求明于经术,及第时也有等级的区别,因此,灼然明经高第还不等于明经科。但是齐、梁、北周时只有学生试经及非学校学生举明经及第,才称为明经科。而诏中所指为国子学和州县的生徒,因此,诏中所说“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是指明经科。杜正玄传中所云“余常贡者”,所指主要即为明经科。由此可见,隋文帝时常贡的科目,主要有秀才和明经。

秀才在魏齐梁陈,主要是考文学才能。北魏刘景安致崔亮书有云:“朝廷贡秀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18]当时察举秀才,大部分仍为贵戚门阀,不过是改变一下他们的入仕途径,并非真正从下层选拔有才能者。因此,当察举真正转向选拔有作为的官吏时,标准也要随之改变。北周平北齐后,宣政元年(578)宣帝诏“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19]着眼点已不止于文才。至隋,秀才“试方略”,[20]虽仍为试策,但更加侧重于策文的内容,更明确提出了政治见识方面的要求。要求提高了,这对当时的文士来说,是一个很难达到的标准。因此,秀才科在隋唐之际又被称为“秀异之贡”,[21]一般士子不敢应举,乃至出现了开皇十五年(595)应举者只有杜正玄一人的情况。有隋一代秀才及第者也不过十余人。[22]

明经于开皇时及第的,可考者只有韦云起一人。明经由国子学和州县学的生徒或州贡举的士子升进于朝进行考试。隋文帝曾“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策试者达四五百人之多。[23]开皇初年,隋有211州,州岁贡三人,每年可贡六百人上下,其中大部分是应明经举。而及第者几乎全都没有在历史上留下什么痕迹。这至少说明,明经出身者在仕途上都颇不顺利,无人致位通显,更没有什么人作出过特殊的建树。这固然与周齐“咸取士于刀笔”的传统有关,更主要的还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儒罕通人,学多鄙俗者也”。[24]

上述情况说明,秀才、明经在当时实际政治生活中都起不了什么作用。

学校和常贡都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因此,隋文帝进一步求之于官吏的举荐。早在开皇二年(582)正月,隋文帝就曾“诏举贤良”;开皇三年十一月又下诏:“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25]但那只是开国之初的一种临时措施,后来就搁置不行了。直到开皇十八年七月,才又“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企图通过举荐来发现人才。仁寿二年(602),“诏内外官各举所知”,目的是从原有的官吏中选拔出一批卓越的人才。

仁寿三年七月,隋文帝又诏:“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要求地方官按照上述标准把“闾阎秀异之士,乡曲博雅之儒”举荐到朝廷,使皇帝可以“藉群才”而致治。[26]这个诏令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群才不一定出自贵族高官子弟,而可以出自闾阎乡曲。这是对以门第任用官吏的进一步否定。二是不仅确定要以才学举人,而且对才学的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就是要“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既要熟悉历史和现状,还要精通统治理论和统治方法。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经术和章句之学,而要求学者在经世致用上下功夫。这与秀才试方略,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隋炀帝即位后,选拔人才的问题更加突出了。大业元年七月,他诏令“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27]诏令提出的“学行优敏,堪膺时务”,与隋文帝提出的对才学的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要选拔具有一定素养的政治人才。诏令还特别指明举荐的对象是“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要从经过学习的文士中选拔人才,把学和举直接联系在一起。

大业三年四月,炀帝又下令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和膂力骁壮等十科举人,并且要求只要有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不必求备。[28]在着重选拔政治人才的同时,提出了从多方面举荐人才的要求,反映了统一王朝对人才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需要。

在大业八年九月的诏令中,隋炀帝进一步总结了北魏灭亡后“三方未一,四海交争,不遑文教,唯尚武功。设官分职,罕以才授;班朝治人,乃由勋叙,莫非拔足行阵,出自勇夫”的任官原则。并指出这些武夫由于没有经过学习,不懂政事,“是非暗于在己,威福专于下吏”,造成了“贪冒货贿,不知纪极,蠹政害民”的严重后果。因而提出了“化人成俗,则王道斯贵”,“世属隆平,经术然后升仕”,“军国异容,文武殊用”[29]这样一些任官用人的一般原则,进一步肯定了文帝末年以来不断提出的官吏要由经过学习、懂得政事的文士担任这样一个选任官吏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上,隋炀帝除了不断诏令举荐,特别抓紧了常贡之科的建设,在保留秀才、明经科[30]的同时,新设立了进士科,[31]并继续察举孝廉。[32]

唐肃宗时杨绾疏云:“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33]唐初“进士试时务策五道”,[34]就是沿袭炀帝时的制度。时务策比之方略策,虽然也要求学识和文才,但在政治识见方面要求是降低了。“于是后生之徒,复相放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不以指实为本,而以浮虚为贵。”[35]进士科终于走上了文学之科的道路。从形式上看,似乎又回到了南北朝秀才试文学,明经试经义的老路,但实际上,由于选官门第限制的取消,以及要从经过学习的文士中按照才学标准选任官吏这样一个新的任官原则的提出,秀才、明经和进士三科并立的格局有了新的意义,它既体现了朝廷对人才不同层次的要求,新的选拔官吏的原则也找到了实现它的最好形式。

这样,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开科考试在隋炀帝时就形成了一个层次不同、要求各异、由法令所规定的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纯粹按才学标准选拔文士担任官吏的考试制度。科举制终于从察举制的母体中脱胎而出,逐步成长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考选官吏的一种主要制度。

刚刚产生的科举制与察举制的区别仅在于,科举是完全按考试成绩来进行选拔,没有其他附加条件。而察举则不然。西汉武帝时,贤良等特科虽然要进行策试,但其要求是直言极谏,主要不是才学。常科孝廉在东汉顺帝阳嘉改制前的266年间,基本上是不进行考试的,这个时期占去了察举常科实行时间714年的37%。实行考试后,取士标准也不仅凭才学,还有德行等其他标准。而更为重要的是,到阳嘉改制,孝廉实行考试时,由于豪强大族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发展,州郡官吏察举时对象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豪强大族子弟受到优先的考虑,“选士而论族姓阀阅”,[36]门第成为察举时首先考虑的条件。东晋、南北朝时期秀才、孝廉和明经虽要考试文学和经术,但在豪强士族衰而不落,九品中正制继续实行的情况下,作为士族入仕的一种途径,也不仅仅是按才学标准从广大文士中选拔官吏。

科举制虽然产生了,但旧的残余和影响仍然还有很大势力,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间。新的制度不是一下就完善和成熟起来的,它往往还要利用某些旧的形式。这些都使新的科举制保留有许多旧的察举制的痕迹。

从整个选举制度来说,隋唐的门荫和唐代杂色入流中的品子,身份性因素仍起着强大的作用。勋官上番入仕,也带有“唯尚武功”的余痕。

从科举制度本身来说,荐举这种颇带察举意味的举送方式,在制举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常举虽然唐初以来就可以“投牒自举”,但在州县考试合格后举送到中央时,要采取“随物入贡”的形式,被称为贡士。诸州每年贡士的人数也作了规定。《唐律疏议》卷九《职制上》“贡举非其人”条:

疏议曰:依令,诸州岁别贡人。若别敕令举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人。

【noindent】贡人即贡士;别敕令举的举人包括荐举参加制科考试的和荐举到中央直接任官的两类人;在国子监各学和诸馆学习期满,考试合格,举送到尚书省参加常科考试的,也称为举人。以上由州县或国子诸馆举送参加制科或常科考试之人,以及荐举到中央直接做官之人合称贡举之人或贡举人。唐初《选举令》所作的这种规定,主要是就举送的对象和形式而言,后来便被用来指称设科取士这种考试制度。唐代科举称贡举而不称科举,也是察举制留在它身上的一个胎记。

直到武则天、玄宗时期,随着一般地主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整个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关陇贵族和功臣贵戚集团的衰落,广泛地从一般地主士人中选拔才能之士担任各项官职的条件才趋于成熟。常举不能满足似乎是突然出现的这种需要,武则天便大开制科,把一批卓越的政治家提拔到重要的岗位。开元初开始,举行制举时不断诏令自举,贡举人数的限制也自然冲破。科举正在逐步成为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而在天宝年间确定下来的进士科以诗赋取士,一方面从考试内容和录取标准上使科举制最终摆脱了察举制传统的影响,同时,使文学取士发展到极端,暴露出这种取士标准与现实要求的严重矛盾,从而促进了进士科由单一的文学之科向文学、政事并重的方向发展。这也是进士科终于发展成为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的一个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