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推进,没有一个世界像互联网这样呈现出祛魅的色彩和表相。在这个世界中范式和固化经验不占有真正重要的地位,创造性、变化性、流动性使人难以一眼看出行为的本质和意义,科技的创新伴随着行为模式的变迁。在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各类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交易的便利,但在赋予传统金融创新属性的同时也由此引发了新的风险,其中非法集资借助科技与网络的力量,利用互联网资源配置去中心化的特征,在犯罪形式、犯罪对象、侵害范围等方面均呈现出异化倾向,且不断刷新涉众人数,使非法集资涉众型金融犯罪成为司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特别是在社会领域经济犯罪与专业领域金融犯罪叠加,传统经济犯罪与网络技术犯罪叠加的情势下,司法人员面临着对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行政不法与刑事犯罪等准确界定的司法难题。如何在互联网技术迅捷发展的背景下,利用刑法最后一道屏障功能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发挥刑法应有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是新形势下一个亟待关注并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