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 任素贤
- 963字
- 2025-03-28 11:36:50
第一节 非法集资的样态
201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起诉涉众型经济犯罪26974人,同比上升10.9% 。 2019年5月,公安部通报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 1.9 万起,涉案金额达4100余亿元,单个案件中投资者超过百万人、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的“双百案件”数量较多。其中上海市2018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为1065件,集资诈骗案为75 件,2019 年则分别上升至1407 件和136件,上升率分别为32.1% 、8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更是连续两年排在金融犯罪第一位,涉案金额9030余亿元,涉及投资者667万余人。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借助于网络技术,它呈现出涉案地域广、金额高、受众多的特点。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人通常采用虚构项目、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给付钱款;而加入互联网元素后的集资行为,尤其是以“金融改革”“金融创新”名义实施的,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经统计,上海市2018年至2019年涉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公司名称中冠以“投资”的有123家,“金融”的有92家,“金融信息”的有87家,“投资管理”的有86家,“资产管理”的有72家,其他带有“财富管理咨询” “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名称的也不胜枚举。这些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界定困难,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给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投资者资金的安全等均带来极大的风险。
此外,在社会经济形态大变化的情势下,非法集资行为样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对其认定涉及了法律与技术、法律与经济、技术与经济的多重融合,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类型、新情况层出不穷。从非法集资的主体、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集资的行为样态、侵害的法益等方面来看,没有一个犯罪类型如互联网领域下的非法集资般显现出如此复杂多变的样态。但另一端是司法人员遵循着传统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处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疑难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对新型金融交易模式下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应对不足,单一的法学知识在涉及多学科融合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样态时显得捉襟见肘。而理论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新型融资模式还未及时予以关注并作出指引,等待理论成熟解决司法人员面对复杂情境时的理论匮乏,已难以跟上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提炼、分析、研究,寻找刑法规制的有效路径,无疑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