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式现代化方案引领世界刑事强制措施文明进步——以杭州“非羁码”应用推广为标本

叶伟忠[167] 桑涛[168]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强调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何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在各项工作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从而为世界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走出中国路径,是我们当前应当认真思考、努力实践的重要课题。以推进世界司法文明进步、以中国式现代化手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引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革命为例,随着国际司法理念与技术的不断进步,保释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渐被接受和推广,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如何实现对保释后非羁押人员的有效监管,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很多所谓西方先进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往往借助“电子手铐”“电子脚镣”实现监管,效果未必理想。如何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率高并长期遭人诟病的不利局面,协调好人权保护与保障诉讼,变高羁押率为低羁押率,从而实现“弯道超车”领先世界?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的刑事案件体量大、涉案人员众多,仅此一点,就决定了一旦中国解决了人口规模巨大基础上的审前羁押率全面降低的问题,那么世界司法文明进步就将实现大幅度跨越。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发挥杭州“数字第一城”优势,联合公安机关,在“城市大脑”“健康码”等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技术基础上,研发使用了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非羁码”,适用的数万名犯罪嫌疑人无一脱管,刑事案件逮捕羁押率大幅下降,为世界刑事强制措施的文明进步提供了中国式现代化解决方案。本文试以“非羁码”的应用推广为标本,展开讨论。

一、检察机关不断遭遇“成长的烦恼”,“倒逼”检察技术“凤凰涅槃”式革新

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领域,如何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同时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重大难题。多年来,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中国的刑事诉讼高羁押率一直遭到诟病,被指“侵犯人权”、司法落后,这背后,除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以高羁押率作为攻击我们的口实,中国人口规模巨大、有效管控刑事案件非羁押人员能力低下一直是重要原因。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非羁押人员失管,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更多地采取关押手段,“少捕慎诉慎押”无法落到实处。以2019年为例,杭州市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率高达67%,仅市看守所日均押量便超过1万人。一方面,庞大的羁押量造成本来就不丰富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地方财政投入巨大;另一方面,据统计,被羁押人群中最终审判率不到70%。经过对2018年至2020年8月杭州市刑事判决情况的统计,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占比从2018年的3.62%下降到2020年1—8月的2.01%,这说明审前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潜力非常大,但在实际办案中,杭州全市的批准逮捕率,2018年为79.63%,2020年1—8月为73.96%,羁押率显然过高。基于上述因素考虑,杭州市检察机关决心牵住刑事羁押工作这个“牛鼻子”,通过探索大数据科技手段助力降低审前羁押率,从而推动刑事诉讼工作的历史性变革,进而在杭州打造中国司法文明的“高地”。

(一)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国际趋势

国际上已经确立了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原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3条规定:“审前羁押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为例外情况。”这一原则凝聚了人类法制文明的最高成果,展现了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目前大多数国家倾向于羁押首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其次应当将羁押措施的适用作为最后选项,且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

(二)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国内形势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细化了逮捕条件,加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广泛适用非羁押诉讼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重大难题。以杭州为例,2019年杭州市非羁押人数11879人,抽样其中的1372人,发现527人多次离杭异动,全年仅处罚16人,占总量0.1%。[169]究其根本,一方面是警力不足,监管手段单一。案多人少环境下,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社区民警对取保候审人员往往是“一管十”,且只能通过上门、电话随访等途径确定被取保人员状况,难以有效掌握非羁押人员的真实动态信息,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取保候审人员违规成本较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保证金是根据1997年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已失效)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确定的,其数额相对较小,没收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不足。此外,被取保候审人员定期报到、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也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取保候审人员失管、逃跑、重新犯罪、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非羁押人员失管,我国司法实践中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更多地采取关押手段,导致一些本没有必要关押的人员长期羁押、监管场所人满为患。高羁押率一方面直接导致政府财政和司法资源的高投入,可能造成超期羁押,关押人员因互相传授违法犯罪方法而“交叉感染”,因关押时间过长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等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人员聚集而引发健康风险和管理风险。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被长期羁押,甚至会造成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地方经济受损等不良后果。归根结底,是非羁押人员监管手段的落后导致审前羁押率高,“少捕慎诉慎押”无法落到实处。

(三)如何实现非羁押人员的有效监管实际上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在探索研究中发现,如何实现对保释人员的有效监管,实际上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数字监控的方法,我国一些地方也试点了电子手铐监管的方式,但手段单一,设施笨重,成本高昂。国外在保释的同时给被监管人佩戴沉重的脚镣,不但成本高,而且给被监管人带来生活上的诸多不便,还暴露了被监管人的隐私,甚至成为羞辱性的标签。这种监管方式不但可能侵犯人权,而且给被监管人生理、心理带来不适。

(四)杭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手攻关,运用“非羁码”解决监控问题

2020年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监管场所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监管场所人员密度高,一旦疫情传播,后果不堪设想。为此,监管场所普遍采取停止收押的办法,审前羁押率过高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及取保候审监管不力的“双压力”集中显现。2020年3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期间高度评价杭州“城市大脑”,希望杭州在建设“城市大脑”方面继续探索创新,进一步挖掘城市发展潜力,加快建设智慧城市,为全国创造更多可推广的经验。疫情期间,杭州率先开发和应用“健康码”“亲清在线”等数字平台,为确保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发展总体战“两战全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也为杭州司法机关强化非羁押人员监管提供了重要思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提出“创新数字监控,降低审前羁押率”理念,联手成功研发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数字监控系统“非羁码”。“非羁码”突破了电子手铐的思维局限和思想牢笼,使用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安装定制APP的方法,通过植入人工智能、AR、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人机分离报警、硬件破坏报警、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定时报到、不定时视频打卡、轨迹实时查询等多重功能,将“健康码”的作用进一步升级,确保被监管人能够回归日常生活,减轻心理压力,同时又能保证其行动轨迹实时可控,如遇突发事件,执行机关能够第一时间快速部署、稳妥处置。解决了技术问题后,杭州市公检法司四部门于2020年9月联合出台《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开展数字监控的规定》,同步制定《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工作规定》《“非羁码”APP操作使用规定》等配套制度,细化“非羁码”适用中的问题处置,实现从人力监管到数字监管、从单方监管到互动监管的革命性跨越。

二、“非羁码”解决了非羁押人员监管的技术难题,为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提供了有力支撑

相比于国外的“电子手铐”等数字监控措施,“非羁码”不但解决了数字监控的世界难题,而且更加严密化、智能化、人性化、经济化。

(一)冲破“电子手铐”的思想牢笼,实现监管设备的“从有到无”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使用的电子手铐或脚镣,设备笨重、显眼、需要24小时贴身佩戴,给被监管人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个人隐私被暴露,甚至成为羞辱性、惩罚性标签。而杭州市公安、检察机关所开发运用的数字监控设备,转变观念,借鉴“健康码”的理念,按照“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要求,通过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安装“非羁码”,由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对嫌疑人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的监管,既保护了个人隐私、便利生活,也降低了监管成本。

(二)运用“万物互联”的原理,从“被动监管”到“互动监管”

“非羁码”通过被监管人每日自拍远程报到或不定时对被监管人抽查报到,与已采集的人脸数据进行比对,防止人机分离。严格电子围栏管理,被监管人离开特定活动范围或进入禁止活动范围的,立即启动自动报警、自动记录;标注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近距离停留情况,进行聚集识别,及时报警、记录,防止同案犯串供,从而由原来的电子手铐只能定位监管到随时可以与监管对象互动交流,使用APP进行人脸识别比对,随机检查人机一体、监管对象有无违规情况,对违规者可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发挥“城市大脑”的作用,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全天候、全方位、全动态、无死角监管

“非羁码”与“城市大脑”联动,立体化监管由弱到强,运用杭州城市大脑,让数据去跑路,采用GPS定位等方式,24小时监控被监管人的位置信息,并通过回放移动路线和位置等,对被监管人移动路径进行统计、监控和预判,从而彻底改变以往由执行民警“人盯人”式的原始监管手段,而其监控实时性、有效性却大大提高,实效明显。

(四)可以有效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

“非羁码”全面融通了公安执法办案、监所管理、基础管控平台和检察院案管系统数据,强化非羁押人员日常行为管控和综合赋分,生成“绿、黄、红”三级监管码,根据被监管人的监管执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形成监管码,60分以上为绿码,30分以上60分以下为黄码,30分以下为红码。系统根据监管码的颜色变化推送预警信息,公安机关据此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监管单位精准落实“飞行打卡、上门巡视、力量贴靠、上网追逃、抓捕收监”等措施,让监管力度更加有效,结合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前期研判、监管过程中人身危险性的动态评分、对高风险人员佩戴电子手环的“双保险”监管,做到及时防范被监管人脱管甚至逃跑,即使监管对象不带手机,城市大脑也可以运用人脸识别、身份信息报警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警示,实现对违规人员的及时发现与处置。

(五)便于推广运用

杭州“健康码”从研发成功到全国推广运用统一的疫情防控健康信息码,只用了7天时间。今天,“城市大脑”已在全国推广,“非羁码”这一创新成果同样可以迅速在全国甚至全世界推广,从而彻底破解非羁押人员监管难度大这一世界性难题。2020年11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两位与会专家高度肯定了杭州“非羁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说:“要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打造数字监控平台,通过电子手(脚)环、‘非羁码’等方式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最近杭州推行的‘非羁码’是一项值得推广的有益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重塑强制措施的体系带来了历史性的契机,杭州的‘非羁码’和之前的电子手铐等技术为降低审前羁押率提供了良好的替代措施。”[170]

三、“非羁码”的深入运用取得实效获得推广

杭州“非羁码”的大胆探索,取得了政治、法律、社会相统一的良好效果,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方面的发展趋势,是刑事诉讼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具有推广价值。“非羁码”自研发应用以来,截至2022年,杭州市共适用于34000余人,无一脱管;全市捕诉人数大幅下降,不批捕率从26.95%上升至34.10%,审前羁押率从43.64%下降至17.37%,不起诉率从16.35%上升至35.05%,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当前,“非羁码”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省委政法委“法治和平安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重点项目、浙江省数字法治系统建设最佳实践案例重要培育项目、杭州数字法治重点工作。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浙江省市等各级领导均对其给予充分肯定。应用中,司法机关坚持保证刑事诉讼进行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惩治犯罪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保守办案秘密,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情节、量刑幅度、认罪认罚态度等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非羁押数字监控措施。除常规可以采取非羁押手段外,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已经逮捕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等,可以适用非羁押措施。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逃跑、自杀等法律规定情形的,不适用非羁押措施。

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特别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者技术骨干,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且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手段。对于可能判处实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法律后果,对于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同意提起公诉或者判决后收监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批准逮捕,进行数字监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相关制度配套运用的,还有《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工作规定》《非羁押人员管理系统监督考察执行工作指引》等,对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期间的行为进行评分,将评分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对于数字监控系统数据显示被监管人离开限定区域且未向执行单位或办案单位报备的,切断数字监控系统终端时间1天以上且24小时内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警告、扣分,直至变更强制措施。被监管人发现数字监控终端或数字监控系统软件故障、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

“非羁码”的运用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的优势和特点,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2020年3—8月,西湖区使用电子手环等旧系统监管68人,使用新开发的“非羁码”监管95人。同期,受理审查逮捕337人,不捕为150人,不捕率为44.51%,2019年同期不捕率为22.88%,2018年同期不捕率为18.76%。之前检察官最怕嫌疑人不能按时到案,所以一般可能判处实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决定逮捕,而“非羁码”给检察官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如“周某某赌博案”,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很可能判处实刑,但其归案后就认罪,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无串供的可能,公安机关取证也已经完备,无逮捕必要,所以对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应用“非羁码”予以监管,从7月初到8月6日判决生效后投监,周某某都能按时打卡服从监管措施,没有脱离监管,既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又有效保障了刑事诉讼的进行。又如“某P2P平台非法吸收存款案”,涉及资金缺口15亿元,2020年2月平台负责人被批准逮捕,在捕后侦查期间,经辩护人申请,考虑到对其取保有利于追回放贷资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会商后,认为确有回款的可能性,遂对其取保候审,并应用“非羁码”予以监管。该负责人取保候审以来,配合监管措施,并积极推动资金回收工作,累计退赔资金1亿余元,且能够持续回款,广大投资人情绪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再如新冠疫情期间,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因其运营的一款购物APP中部分商品的销售方式涉嫌传销,老板李某和其他10多名企业高管、技术人员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员工900余人,该APP也有大量正常商品销售业务。经多方讨论,检察机关决定对除李某外的其他10多名企业高管和技术人员不予逮捕,使用“非羁码”予以监管。案件办理期间,该网络技术公司仍正常运营,月销售金额上亿元。杭州“非羁码”的研发运用得到了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争相效仿与推广,如有的地方建立非羁押措施适用智能监管平台“云监管”。有的地区探索使用智能手环和手机小程序,实现对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天定位。有的地方对被非羁押人员进行数字化“云监督”。有的地方则直接使用“非羁码”开展数字监控。“非羁码”的示范效应得到了充分体现。

四、“非羁码”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刑事强制措施领域的重要成果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在刑事诉讼领域重要体现的成果,“非羁码”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其既有中国数字经济领跑全球、数字法治成果顺利实现法治建设“弯道超车”的基础前提,也与新时代中国人民心怀世界、为人类谋大同密切相关。

(一)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实然性与现实发展之间的冲突

1.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比例大幅下降,1999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数量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数量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数量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增长56.6倍。[171]随着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比例大幅下降,与之相反,部分轻罪案件及互联网金融、扰乱市场秩序等新类型犯罪数量大幅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必须全面适应。

2.现有强制措施与现实管理之间的冲突。

重刑主义带来的高羁押率对监管造成压力。受到古代严刑峻法和轻罪重罚理念的影响,重刑主义不仅是普通民众心里根深蒂固的观念,更对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影响深远。为了避免非羁押人员脱管、漏管,司法实务中往往采取以羁押为主、以非羁押为辅的手段,导致一些无羁押必要的人员被长期羁押或延长羁押,致使监管场所人满为患。陈旧的理念和方法已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必须予以变革。

(二)“非羁码”出现的应然性与法治路径选择的必然性

1.“非羁码”的出现是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

随着人权保障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准则,羁押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逐渐回归到其预防性而非惩戒性的本质。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将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控制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趋势。权力主导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渐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趋于发展和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减少审前羁押,未决犯被剥夺人身自由逐渐成为例外情况。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机关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等角度考虑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向于选择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对公民权利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不断推动司法文明的提升。

2.“非羁码”的出现是数字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法治变革步伐的加快,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科技应运而生,该类技术往往具有多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性,可以解决传统案件办理跨机构、跨部门、跨系统之间身份可信互认、数据可信传输、案件协作办理流程留痕与追溯等难题。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办案人员通过“非羁码”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个人信息的采集分析,可以利用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功能,从而对非羁押人员进行“码”上监管,实现了由原始的“看守盯人”向“系统管人”质的飞越。这背后,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发挥作用。“非羁码”总体架构系“三个一”即一图、一码、一平台,并开发GPS定位、电子围栏标定、在线申报审批、传唤通知等功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行24小时定位,实现分区监管、精确定位和区域管理,并依托“大数据+智能化”评判赋分,自动生成绿、黄、红三色码,指导监管单位精准落实“飞行打卡、上门巡视、力量贴靠、上网追逃、抓捕收监”等措施,精准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远程动态有限监管。[172]

3.“非羁码”的出现是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必然结果

随着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释放法治善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非羁码”的出现可以很好地与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轻罪案件非羁押直诉办案机制等结合起来,形成闭环衔接,更好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化解社会对立面,降低批捕率。如杭州市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出台的《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开展数字监控的规定》提出,办案机关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原则开展非羁押诉讼。该规定还明确轻罪案件认罪认罚的,原则上不羁押;重罪案件认罪认罚的,有条件不羁押。目前,全国认罪认罚率达到80%以上,“非羁码”能够破解非羁押人员监管难题,为轻罪案件降低批捕率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批捕率的大幅下降,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又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认罪认罚、弥合社会对立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包括说服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

(三)“非羁码”的出现是刑事司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

1.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哈伯特·L.帕克曾说,过度依赖严厉的刑事制裁会造成刑事程序各阶段金钱和执法资源的大量浪费。[173]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因此刑罚并不是越重越好,刑罚必须适度。也就是说,非刑罚制裁手段如行政、罚款等能够达到惩处与预防的目的,就无须启动刑罚措施,只有在其他手段处理失效时,刑罚才有必要,否则有违社会治理成本最优、最经济原则,即刑罚的适用范围不得大于刑事立法的规制范围。

2.非羁押诉讼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国际上已经确立了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原则。无论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都将审前羁押方式视为刑事诉讼的“例外情况”。这一原则凝聚了人类法制文明的最高成果,展现了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目前大多数国家倾向于羁押首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其次应当将羁押措施的适用作为最后选项,且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杭州“非羁码”的运用,为世界贡献了中国式现代化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成果,成为引领世界司法文明进步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