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文集(2023年度)
- 贾宇主编 黎宏 阴建峰副主编
- 7557字
- 2025-03-17 18:32:17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故意伤害犯罪治理的思考——以229件案件为样本分析[36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犯罪是各类矛盾纠纷爆发后呈现的样态,而故意伤害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不仅发案量大,而且造成人员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影响巨大。基于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针对现实生活中高发频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的治理问题,以先进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满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系统、全面化解和问题源头治理的需求,为“中国之治”筑牢法治之基。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概述
“枫桥经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以“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内容而闻名于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则演进得更加丰富,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和坚持共建共享成为新时代践行“枫桥经验”的基本要求。[371]从变化的角度看,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从“单打独斗”向“多元共治”转变,依靠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发挥群众主体意识,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从深化市域治理的功能角度观察,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从“前端防控”向“全链条精准防控”转变,通过构筑科学合理的解纷防线,促进纠纷通过前端防线有效解决和过滤,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的产生与激化。[372]
这一内涵的深刻变化,主要建基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建基于“中国之治”的时代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集中体现。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到创建“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枫桥经验”,再到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枫桥经验”,尽管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势一直在发生变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质始终是“以人民为中心”,牢牢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二、故意伤害犯罪治理面临的现实难题
笔者以发生在J市的229件真实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为样本,全面剖析该类犯罪在治理领域存在的规律特征。
(一)犯罪前端——矛盾纠纷的琐碎化、偶发化、激烈化
经统计,229件案件中,发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日常琐事纠纷、情感纠纷、工作纠纷、家庭纠纷、经济纠纷、赌博纠纷等,以日常琐事纠纷、情感纠纷、工作纠纷为三大主因,因该三类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分别为156件、21件、20件,分别占总案件数的68.1%、9.2%、8.7%。尤其是在日常琐事纠纷方面,纠纷的种类较为庞杂,主要有日常生活口角、邻里纠纷、停车纠纷、噪声纠纷等,部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累积而得不到化解,往往在言语冲突后大打出手。除此之外,因经济纠纷、赌博纠纷、嫖资纠纷等原因而发案的亦占一定比例。
分析发现,与部分矛盾纠纷长期累积导致在某一时间节点暴发所不同的是,大多数故意伤害行为发生于双方临时起意产生的冲突,带有一定“偶然性”,这种具有激情犯罪特征的案件有175件,占比达76.4%。如“向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郭某某闯入J市某镇工业区一工艺品厂内的传达室,与传达室的保安即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发生争执打架,后向某某使用匕首刺向郭某某,郭某某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向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被他人用双面刃刺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373]
故意伤害后果分为轻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重伤二级、重伤一级)与死亡三类情况,伤害后果与犯罪嫌疑人伤害手段的残忍程度关联紧密。在三类伤害情况中,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案件有196件,占比达85.6%。这也说明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仍有一定的理智和自控力,若外界力量提前或及时介入,完全具有制止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案件有27件,占比为11.8%;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有6件,占比为2.6%。
(二)犯罪中端——行为手段具有残忍性、私密性、影响性
作案手段主要集中于用拳头击打、用脚踢打、刀具砍刺、棍棒击打、酒瓶砸击等。其中,用拳头击打敏感部位是最常见的作案手段,该类案件有80件,占比达34.9%;采用推倒、脚踢、肘击、手掐等手段作案的有34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用菜刀、水果刀、剪刀、弹簧刀、匕首等各类刀具砍刺的有58件,占比达25.3%,作案手段往往极为残忍。值得关注的是,行为人事先购买刀具、随身携带小型刀具、发生纠纷后立即回去取刀具行凶的案件高达41件,尤其是部分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刀具,在发生纠纷后即拔刀相向,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经统计,案发地点主要集中于路边、房间、车间、酒吧等处,而发案量最大的场所是出租房、公寓、宿舍、宾馆等相对密闭的房间,达42件,因这些场所的空间相对封闭,一旦发生冲突,极易造成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发生,且不易被周围群众察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发生于夜宵摊、饭店、超市、KTV、酒吧等经营场所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有28件,该类场所最大的优势在于有经营主体,可以在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倾向后及时报警救助,但这些场所的经营主体对现场的关注度普遍不够,未能及时有效阻止冲突扩大和伤害行为的发生。
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一,发生于劳务市场、菜市场、公园、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有26件,案发时容易引起大量人群的围观与信息扩散。其二,发生于派出所、法院等特定场所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有2件,因案发场所在司法机关,给司法权威带来极大挑战。如“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见刘某与自己妻子段某某在房间内,遂报警称刘某强奸自己妻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刘某、段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李某某认为刘某与自己妻子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超市购买了一把刀具,而后进入派出所大院使用携带的刀具将刘某捅伤。[374]其三,针对执法人员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如“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某派出所辅警陈某某在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形迹可疑,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刘某某在接受询问时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陈某某腹部,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伤势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375]
(三)犯罪后端——矛盾纠纷的尖锐化、反复化、风险化
部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房屋纠纷、邻里纠纷等问题积怨已深,加之案件发生后,一方为让另一方受到法律的严惩,坚决拒绝进行和解,这也在实质层面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加深。如“傅某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老宅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在争执中发生扭打,朱某某等人倒在拉架的杨某某(系朱某某妻子)腿部,导致杨某某小腿骨折。经鉴定,朱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朱某某一方坚决不同意谅解傅某某,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傅某某的儿子傅某立案。[376]
经统计,在229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刑事前科的为16件,且部分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前科。综合来看,这些行为人实施前科行为时年龄普遍不大,回归社会后因前科经历易产生挫折感,纠纷产生后选择用暴力方式解决,在心理上实际仍未“回归社会”。如“肖某某故意伤害案”,肖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案发时20周岁),回归社会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一宠物用品厂工作时,因工作上的问题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争执,在后续争执过程中肖某某用剪刀扎伤龙某某,导致龙某某右下唇穿通伤,口唇部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377]
在纳入统计范围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有4件的行为人为特殊主体——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异常期间甚至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这也暴露出对该类特殊人群的管控仍存在疏漏。如“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王某某认为被害人叶某某联合他人欺负自己,遂在叶某某跑完步散步之时,用一把木柄尖刀捅叶某某后腰部一刀,经鉴定,叶某某腰部的损失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涉案精神病人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378]
(四)犯罪主体——部分呈现年轻化、群体化、特定习惯化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整体偏向于年轻化,纳入统计的有未成年人涉入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有10件。如“韦某故意伤害案”,某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与王某、韦某某在一广场附近遇到回住处的被害人张某某,韦某某无故上前将张某某踢倒在地,韦某与王某等人也上前一起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张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致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379]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务工人员的达144件,占比达62.9%。这一群体学历普遍较低,容易意气用事而涉入犯罪。如“虎某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虎某某因在某毛纺印染车间内与他人争吵后心生怨恨,回到工厂宿舍拿了两把菜刀,返回印染车间后,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用菜刀将李某某的手臂和腰背砍伤。经鉴定,李某某外伤致肢体多部位损伤累计构成轻伤一级。[380]
纳入统计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饮酒行为的达13件,一方或双方在酒后因琐事互相争吵,酒精的作用使行为人情绪激动而失去理智。如“费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某邀请犯罪嫌疑人费某某、被害人宋某某一同饮酒,其间,费某某先后两次与宋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对宋某某头部、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次日凌晨,被害人宋某某出现嘴唇发紫、小便失禁等症状,后经检查已无生命体征。[381]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故意伤害犯罪治理的实践思考
(一)树牢“枫桥式”思维理念
首先,具有系统思维。坚持系统思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蕴含着加强整体性推进国家治理、优化国家治理体系结构、协调好国家治理中的各种关系、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汇聚治理合力、构建开放性战略模式等核心要义。[382]针对故意伤害犯罪相关矛盾纠纷的应对与处置,关键是要牢固树立系统思维,以体系化的视角锚定基层社区、琐事纠纷等重点区域、重点内容,发挥群防群治效应,避免盲目排查问题、调处浅尝辄止。
其次,具有能动思维。新时代“枫桥经验”解纷机制要求治理主体以积极的能动主义为基础,以主动服务的姿态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治理元素。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应会同其他治理主体,聚焦故意伤害犯罪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下大力气收集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兼顾可复制、可推广性,形成特色化智慧治理项目。
再次,具有穿透思维。源头治理是“枫桥经验”最执着的治理价值追求,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关键所在。为达至源头治理的目标,基层社会治理应坚持“穿透式”打击和预防,不仅注重发现故意伤害犯罪相关领域、防控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更要致力于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更高期待,通过对故意伤害类案、矛盾多发易发的系统性治理问题形成的缘由进行追根溯源,做到“抓末端、治已病”与“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辩证统一,重点推动堵漏建制,实现穿透治理实战成效。
最后,具有共治思维。基层多元主体参与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具备广泛群众基础和强大生命力的内在动力源泉。鉴于治理主体的多元特性,必须树牢共治思维。对检察机关而言,需用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而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重在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关系。[383]尤其需要关注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应用,有力破除“信息孤岛”和“信息壁垒”,联动推进故意伤害等犯罪治理的“检察数仓”建设。
(二)推进打击与治理相同步
要以打击促控案,形成震慑合力。一方面,加强侦检衔接。针对社会影响大、客观证据薄弱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就案件办理程序、证据收集、存在问题进行前期引导。检察环节建立资深检察官领办重大、疑难案件机制,以严厉打击形成对故意伤害犯罪的震慑力。另一方面,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应当建立在理性、正确的认知决策之上。[384]这一“认识决策”也体现在办案的过程运用上,应广泛运用公开听证等制度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成矛盾双方握手言和,从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避免矛盾长期化、尖锐化。对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要以化解矛盾的视角去办案,避免矛盾升级。重点关注“案中案”,对因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双方矛盾激化引起的信访、上访,坚持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有预判、有协同、有对策,尽最大能力解除矛盾“症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深化对赌博行为的打击查处。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棋牌室、麻将馆等容易聚赌场所开展摸排和整治,建立经营主体的矛盾纠纷实时举报机制,对发现的赌博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赌博场所经营者依法作出处理。对发生在空闲的私人房屋、农村田间山头等隐蔽偏僻场所的赌博行为加强打击,使故意伤害犯罪与赌博行为“脱钩”。
(三)建立健全专业化防控体系
建立邻里关系类、情感类纠纷专业化解机制。①针对大量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是由邻里之间、家庭夫妻日常琐事及夫妻情感纠纷所引起的现状,可考虑由综治、妇联组织牵头,吸收镇街、社区、村委会、妇女保护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必要时吸收当地声望较高的乡贤、退休教师、心理专家等参与其中,在社区、村一级设立专门针对邻里纠纷及婚姻家庭情感问题的调解组织,挂靠在村级人民调解机构里,并配备专业的心理健康疏导室。②该组织既要关注本地居民的琐事纠纷、情感纠纷,又要注重化解外来务工者的琐事与情感矛盾,并有效借助当事人朋友、亲属的力量,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疏通,争取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对可能产生冲突扩大倾向、有伤害苗头的因素,应及时研判并上报。③在社区、村级单位持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重点排查清理存续时间长、有暴力冲突的邻里纠纷,对一些模糊不清的诸如农村利益分配、相邻关系等纠纷,理清渊源与脉络,提供确权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
建立“人—房—刀”立体化管理机制。①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前科人员的管理。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社区民警、社区、村委会等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责任制;同时,定期掌握辖区内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的重点人员的活动情况,了解其日常活动、经济收入、交往人员情况,适时给予心理关怀和困境帮扶,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预防前科人员再犯罪。②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出租实名登记制度,禁止房屋任意租赁,随意转租、合租。对于出租房内的外地探亲、短期居住、短期务工人员,要求房东督促配合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网上申报、办理暂住证明,做到不脱管、漏管。③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对辖区内可疑佩刀人员展开排查,重点关注部分有带刀习惯的、非法随身携带小型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压缩存有侥幸心理的“带刀人群”,降低遇到冲突即“拔刀相向”伤害他人的风险。
(四)落实特定治理主体责任
明确特定场所的犯罪苗头举报责任。明确饭店、烧烤摊、KTV、酒吧等易饮酒、易争执场所经营者的故意伤害等犯罪的苗头举报责任,对经营区域的就餐、聚会、唱歌、饮酒等活动中存在的客户打架滋事、争吵辱骂纠纷,及时介入并初步掌握情况,发现有扩大苗头的,第一时间联系辖区派出所出警控制,避免纠纷场面失控。
明确企业应急处突与规范管理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建立矛盾纠纷问题应急处突机制,企业落实人员作为内部稳控员,与辖区警务人员、镇街对接,定期摸排员工中存在的工作纠纷、工资纠纷等矛盾纠纷,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纠纷及时上报。一旦发现员工有口角、打架问题,稳控员需及时代表企业控制局面并上报备案,发现纠纷有扩大化势头,则第一时间上报,协同处置。同时,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规范化管理规定,禁止员工随身携带弹簧刀、折叠刀等锐器上班,对履劝不改的坚决不予聘用。
(五)借力数字化改革赋能源头治理
创新发展线上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线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路径,深化线上线下同步治理,提升市域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城乡社区的技术安全防范设施智能化水平。就此而言,浙江省推出的“解纷码”数字应用平台可线上申请纠纷调解业务,解决了以往纠纷案件信息不透明、部门数据不共享的问题,实现了解纷便捷化。
政法机关对所办案件进行追根溯源,找出案件发生的原因,向党委、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防范、治理的意见建议,对于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385]故意伤害等犯罪问题的“追根溯源”,不仅依赖于丰富的治理经验和问题发现的敏锐性,而且依赖于大数据对故意伤害等犯罪的数据分析研判,形成治理决策的体系化数据参考,推动治理前端、中端、后端的有效闭环。
行刑衔接是高质效治理的重要支撑,高质效的行刑衔接必然带来高质效的部门协同。当前,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过程中,长期存在证据移送制度不畅、正向移送标准不清、反向移送机制缺位等问题。[386]应高度关注行刑衔接参与治理的智度、质效度,尤其在联动治理之维,打造“行刑共治”大平台,执法司法联合开展区域矛盾纠纷问题治理,避免治理问题反复滋生而难以从源头根治。
(六)育强“枫桥式”社会治理文化
从文化论的角度看,新时代“枫桥经验”之所以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是因为其本身蕴含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文化”,这与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起因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关系甚大。“枫桥式”社会治理文化要求法理、事理、情理“三理”贯通,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谨持法理,深察人情”“融天理、国法、人情为一体”等底色,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在办案环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讲清“法理”,讲透“道理”,讲明“情理”。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兼采“法、理、情”三者相融合的说理方式,彻底解开埋藏在双方当事人内心的心结。
从区域治理文化角度看,地方政府可持续创新社会治理的“枫桥式”意蕴,积极支持诸如“红枫义警”“枫桥大妈”和乡贤参事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老杨工作室”“娟子工作室”等调解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矛盾治理,并创办类似《1818黄金眼》《同年哥讲新闻》等贴近基层群众生活一线的“近距离”解纷栏目,寓“实打实”解纷与社会普法于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