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
- 杨亦晨
- 1696字
- 2025-03-28 09:36:06
第二节
责令停止附加罚款模式的局限:以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为例
一、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概述
2018年,国家市监总局认定江西省的三家冰醋酸原料药生产商达成横向协议,将冰醋酸的销售价格从9.3元/千克增加至33元/千克,直接导致下游相关药品生产商的产量急剧减少,甚至造成血液透析液生产的暂停。对此,国家市监总局责令以上三家原料药生产商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4%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83万元。[16]一周之后,国家市监总局又对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扑尔敏原料药生产厂家进行了处罚,认为其滥用中国扑尔敏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并且搭售与拒绝供货,对相关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国家市监总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43万元。[17]这些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首先是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总计超千万元;其次是案件涉及某类药品所必需的原料药,由于不公平高价及拒绝交易行为导致相关药品的大量减产,对相当数量的患者造成严重影响。
2020年4月14日,国家市监总局公布葡萄糖酸钙原料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及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三家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255亿元。[18]上述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对外销售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并附加回购制剂生产经营者的制剂成品,即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要求制剂生产经营者作为其代工厂按其指令销售制剂成品等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生产经营者和患者的利益。该案创下了原料药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最高纪录,并且是前一纪录的近30倍。
2015年之前,我国常用药品的价格或价格范围,特别是国家医疗保险计划覆盖的药品都是由政府决定的。转折点出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七家单位于2015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取消了药品定价制度,允许大多数药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预见到药品定价的放开会引起某些竞争问题,因此在宣布药品价格改革的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明确表示将运用《反垄断法》防止药品市场价格改革后出现串通和操纵价格、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行高价等行为。的确,自2015年药品价格改革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原料药行业,在原料药领域已经调查并处理了十多件相关案件。表1-1列举了2015—2021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原料药行业的执法情况。[19]
表1-1 2015—2021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原料药行业的执法情况

①参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工商经处〔2015〕15号)。
②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01/28/content_5036816.html,访问日期:2024年3月26日。
③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1607/t20160728_955602_ext.html,访问日期:2024年3月26日。
④参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苯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工商经处字〔2016〕15号)。
⑤参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用水杨酸甲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工商处字〔2017〕201号)。

①参见《新赛科公司、汉德威公司因原料药价格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1707/t20170731954599_ext.html,访问日期:2024年3月26日。
②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17—19号)
③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扑尔敏原料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21—22号。
④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8号)。
⑤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