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核心主张: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社会科学方法

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社科吗? 笔者认为, 应该区分不同社会科学方法而论述。笔者的社会科学研究取径有不应用数据的非数理模型的法经济学理论, 也有应用数据的实证法经济学和实证法学。法教义学必须结合法实证研究, 因为法教义学以“目的论证”或“结果论证”提出应然论据时, 在其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必须作目的与手段关系的因果推论 (causal inference) 。而法教义学虽然有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因果筛选方法” (causal selection)16 , 但没有判断条件因果关系的因果推论方法17 , 而必须求诸实证研究方法。18 法教义学的使用者固然可以使用理论以推断因果关系是否可能存在, 但最终要盖棺论定, 仍必须仰赖质性或量化的实证研究以拍板。就此而言, 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社科!

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经济分析吗? 本书认为应该, 但理论上确实存有不结合的空间。如本书详论, 若同意效率是法律解释应该追求的一阶价值之一, 则不结合经济分析, 难以完善达成此目的; 但有论者会反对追求效率。若认为法教义学的使用者必须推断制定或解释法律的可能结果, 则在无资料可稽时, 必须仰赖理论推断。但有包含行为理论的社会科学方法, 不止经济分析一端;论者也可以认为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行为理论预测能力更强。准此, 唯有采取特定应然立场者——本书将证立此种立场——会认为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经济分析。但只要认为法教义学必须在乎制定或解释法律的结果, 则法教义学必须结合某种社会科学。综上,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社科, 理论与实证都要!